5月8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发函,就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的《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但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负责。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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