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宣亚国际(300612)很高调地投资了一家区块链公司,它的名字叫做——链极科技(全称:链极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获得30%股权。
从公告信息内容来看,庞引明是链极科技实控人,彼时唯一股东。
(链极科技最新股权结构)
链极科技官网介绍:链极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专业智能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服务商,主要专注于提供金融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与实体行业(包含食品、药品、物流等)的区块链技术服务方案咨询及方案落地,在食品溯源、供应链金融、票据管理、债券管理、政府监管等领域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业务中遇到的难题,促进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链极科技有多牛皮!
那是在2018年的6月12日,链极科技官网新闻稿披露,已同巴拿马合作方签署战略协议。未来,链极科技将针对巴拿马运河的航运管理、航运金融等方面,开展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合作,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巴拿马万亿美元的航运市场。
彼时,链极科技董事长庞引明表示,双方的合作主要围绕航运金融以及泛金融行业开展。当前,链极科技已经同巴拿马领先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意向;同时,链接科技还将通过与巴拿马航运成立合资公司及其他深度结合的方式,开展交流合作。
那么问题来了:
从2018年6月第一篇新闻稿在链极科技官网诞生后,庞引明董事长便四处奔走、出席合作签约仪式和交流会,足迹遍布伟大祖国的大江南北。
据官网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共17个月),链极科技官网累计发布了37篇新闻稿件,平均每个月发布2.31条重大新闻事件。
但是问题就出现在此,为啥此前密集报道却在2019年9月6日戛然而止?
此后,再无更新!
按理说,作为区块链高科技牛皮企业,不可能出现自己官网被黑的情况,那合理推测,一定是链极科技小编偷懒,居然不再报道公司庞老板各种行程,好大的胆子!
审可忍,叔不可忍,正能量君代表月亮必须要求扣减链极科技小编10根鸡腿。
请链极科技的高管们注意了,正能量君向你们公开举报,贵司网络运营小编太不负责任,不仅官网没有用心维护,就连实名认证的官方微博也在糊弄公司,不知道你们投入了多少钱去做网络运营。
(贵司官方微博账号更新日期停留在2019年4月4日,粉丝仅仅103名,发布微博条数仅28条。)这个停更的日子有点尴尬,贵司小编也太不负责任了嘛。
实话实说,官网、官微停更是小事情,说不定是别人链极科技有重大商业机密,不再方便公开老板和公司信息,避免遭遇竞争对手狙击!
相比之下,链极科技内部中层(或许、大概、有可能、接近于中层级别吧)员工离职,且为讨薪对簿公堂一事似乎更为严重!
2020年3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案件主角是链极科技与曾经的自家员工谢某某,链极科技为原告。
《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链极科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被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工资26.15万元,同意支付被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工资10.03万元。
链极科技给出的事实和理由为: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入职,担任商务拓展部总经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岗位薪酬确认函约定,被告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职务工资为45000元,被告的月工资共计50000元。
(插播一句,月薪5万人民币啊,正能量君羡慕又嫉妒!)
回归正题:链极科技认为,被告自2019年3月起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甚至旷工的情形。依据考勤记录显示,被告于2019年3月缺勤5.5天、4月缺勤5天、5月缺勤9天、6月缺勤11天,7月缺勤21.5天、8月缺勤5天,以上共计缺勤57天,以日薪2298.85元计,应扣除被告工资计13.1万元。
原告为被告代扣代缴2019年3月个人所得税3075.53元、4月个人所得税4704.15元、5月个人所得税7753.70元,以上共计代为支付被告个人所得税款1.55万元。
原告已交纳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社保应由被告个人承担部分计9886.90元、住房公积金应由被告个人承担部分计4788元。链极科技对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认为裁决中未扣除相应的旷工工资和原告代扣代缴的款项。
当然,面对链极科技的指责,谢某某也不认同。
被告谢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链极科技的诉请。被告的岗位不需要考勤,原告在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也未依据考勤扣除过工资,故被告不同意按考勤记录扣除工资;同意扣除原告实际已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链极科技与被告谢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订立期限自当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被告的工作及岗位薪酬按合同附件《员工岗位及薪酬确认函》执行。
双方订立的《员工岗位及薪酬确认函》约定,原告聘任被告为商务拓展部总经理,每月税前基本工资5000元,每月税前固定职务/职级工资45000元。
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结算至2019年2月28日。
2019年8月7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提交《离职申请》写明:“由于公司欠薪5个月,无以为继,后续仍然没有任何承诺,所以被迫离职。”原告于同日回复邮件,确认被告的最后工作日期为2019年8月7日。
原告在庭审中还提供了《链极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公示》、被告于2019年3月1日至8月7日期间的考勤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在2019年3月1日至8月7日期间共计旷工57天,应扣除旷工工资计13.10万元。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考勤记录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作为高管不需要打卡考勤,原告也从未根据考勤扣除过被告的工资。
2019年8月20日,被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链极科技对裁决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双方当事人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调解不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旷工57天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链极科技主张被告旷工的主要依据为考勤记录,而该考勤记录未经被告确认,原告也无其他证据对旷工事实进一步加以印证,本院无法仅凭该考勤记录认定被告的旷工事实,对原告链极科技要求扣除被告旷工工资13.1万元的主张不予采纳。
由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原告链极科技应向被告谢某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的工资计23.13万元;另外,链极科技还将负担案件受理费用4元。
员工讨薪事件并未就此结束,链极科技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遗憾的是,链极科技二审上述再次败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链极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最终,链极科技还是必须向被告谢某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的工资计23.13万元,并负担两次案件受理费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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