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4月5日公告称,董事会于2016年4月5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筱刚先生递交的书面辞呈,高筱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高筱刚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由公司董事长张立忠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和讯股票查阅董秘资料库发现,深圳证券交易所曾于2015年11月18日对宝塔实业及其控股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张立忠、总经理甄海洋、董秘高筱刚进行了通报批评。违规情况如下:
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宝塔石化持有宝塔实业198,976,658股,占宝塔实业总股本的53.43%,其持有的股份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9月1日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共计8笔,总计198,976,658股,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占宝塔实业总股本的53.43%。宝塔石化未履行信息披露告知义务,宝塔实业及相关人员未及时查询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信息,宝塔实业曾在2015年半年报中披露其中4笔冻结情况,直至2015年9月15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完整披露,因此宝塔实业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宝塔实业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相关事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3条、第11.11.4条的规定;宝塔石化未及时告知宝塔实业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未配合宝塔实业进行相关事项的披露,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宝塔实业时任董事长张立忠、时任总经理甄海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宝塔实业时任董事会秘书高筱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
鉴于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立忠、总经理甄海洋、董秘高筱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宝塔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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