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称,在河南遭受司法不公,长葛、许昌两级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决。董秘管美丽表示,公司将继续上诉,恳请有识之士一起保卫司法正义,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金盾股份7月4日公告显示,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牵涉到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锋、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四宗案件,许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金盾股份的上诉请求,维持长葛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上市公司承担案件所有债务。公司董秘管美丽发布微博称,对公司在河南遭遇的司法不公深感无力。并且,管美丽恳请社会有识之士以及全体股民一起保卫司法正义,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以下为微博原文:
一、金盾股份无辜被牵连,长葛、许昌两级法院同类案件不同判
2018年1月30日下午五点,位于浙江上虞的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坠楼身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事件使得原本经营正常、连年盈利的上市企业金盾股份陷入了泥潭。
2018年2月1日,金盾股份收到长葛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该院以受理4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由,冻结了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号,原本诉讼金额只有5998万,但查封额高达1.5亿。金盾股份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原告举证的证据上加盖的金盾股份的印章是伪造的,立刻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该局于2018年2月5日对上市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于2月28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持90%股权)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汛(金盾集团投融资部部长)立案侦查。金盾股份随即就案件管辖权向长葛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金盾股份向许昌中院上诉,许昌中院依旧驳回了金盾股份的上诉,并在裁定书中直接对周建灿的借款行为是否是表见代理进行了认定,未审先定。
与此同时,金盾股份陆续收到了全国各地法院因周建灿跳楼而被起诉的民事诉状,在其他省、市诉讼案件或被法院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裁定结果都是民事诉讼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驳回起诉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此事件的一份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更是明确指出了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应该驳回原告起诉。
长葛法院一审中,上虞公安机关向长葛法院发出了情况说明等函件,明确指出上述案件均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长葛法院无视了这一情况,抢先进行民事审判。
二、民间借贷暗含砍头息,两级法院是否沦为保护伞
周建灿在实施该些借款时,出借人均收取了高额砍头息,而这些高额砍头息要么直接汇给出借人,要么汇给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长葛法院对于这些主张,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纳。
根据公司获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包括长葛四案的款项在内,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由张汛从其账户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周建灿合计借进的14000万元中,当天预先支付的砍头息合计金额达到1628万元,砍头息的收款账户分别为:单新宝本人、杨莉、芜湖华天、林川川。其中杨莉不仅代表单新宝收款,还代表芜湖华天收款,杨莉收到砍头息之后又立即支付给了单新宝。据张汛表示,单新宝一开始的借款,周建灿是有参与谈判的,而后来的多笔借款周建灿都没有参与,而且原告所谓的借款合同,从一开始就只有一份空白的,随后单新宝起诉时,在空白合同上想怎么就怎么填,想要哪里的法院管,就让哪里的法院管。
根据高利贷从业人士介绍,对于高利贷放贷者来讲,他们在放贷、收贷方面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手段和方法来对付法院的审查,比如指定第三方收款、合同只签一份且只能由出借人持有、所有案涉合同均约定由某某法院管辖等等,这给被告方举证造成很大困难,甚至无法举证。在此情况下,只有法院或是公安机关利用司法公权力进行审查,才有可能查清楚民间借贷真实情况。对于单新宝等案的审理法院,他们自已不进行审查,也对公安机关要求移送刑事侦查的要求置之不理,显然是不对的,其结果就是造成非法高利贷被法院判决予以合法化。
根据单新宝等人和周建灿发生的借款以及砍头息支付金额计算,这些借款的日息实际上在1%左右,年化达到360%左右,是名符其实的“超级高利贷”和“砍头”息。目前看来,根据两级法院的判决,单新宝等人的砍头息收入无疑是被合法化了。
三、巨额资金来源成迷局,局外人不知水深水浅
根据单新宝与周建灿之间的资金流水,单新宝前后合计借给周建灿的资金达到11000万元,也不理解为什么一、二审法院对如此巨额的个人借款,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的规定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更令人不解的是,上述银行流水证明,2018年1月9日周建灿转给单新宝3000万元,次日(1月10日)单新宝又转给周建灿1000万元和2000万元,2018年1月19日周建灿又转给转给单新宝3000万,不知一、二审判决为何就单单认定2018年1月9日单新宝转给周建灿的1000万元和2000万元就属于单新宝出借的的款项?
更为离奇的是,公安机关曾多次想找到单新宝要了解周建灿与其发生的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但单新宝这个人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连公安机关都无法找到。甚至公安机关要求债权人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以对金盾股份的公章进行鉴定时,那些债权人都拒不提供,长葛法院也是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最后连公安机关都只能在长葛法院现场开庭时才取得那些合同进行鉴定。不出意料的是,所有合同上的金盾股份的公章都是假的。
四、国有or民营,看不懂的河南合众
在长葛四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代表单新宝、河南合众以及芜湖华天与我们谈判是张伟民等人。我们根据天行通的查询,发现单新宝、张伟民、张爱民、河南合众、芜湖华天等个人和单位的关系错综复杂,让人难以捉摸。
根据天行通的查询,我们对河南合众、芜湖华天等的工商信息进行了整理,如下:
从上图看,单新宝、张伟民、张爱民、芜湖华天、河南合众等个人、公司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令人难以厘清。需要注意的是,河南合众注册资本为52200万元,其中张爱民出资2150万元,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95万元,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出资48755万元。长葛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还需要注意的是,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面共有125名股东,全部都是河南省下辖各县市的财政局或国资委或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国有绝对控股,而且牵涉面如此之广之多的国资平台的担保公司,河南合众怎么会牵涉到如此复杂的股权关系和担保关系,其中的资金走向如何,是否存在个人利用这些国有平台进行谋利的情形?
更需要注意的是,许昌中院在二审判决之后,河南合众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张伟民、张爱民控制合众控股,一家国有控股企业随意将大额资产转让给私营企业,其背景和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合规?该种转让是虚假还是真实?河南合众原来所谓的向芜湖华天提供的担保是虚假还是真实?河南合众向芜湖华天所谓的承担担保责任的资金,是否属于小额款项多次循环后形成?无数问题等待河南合众、合众控股、张伟民、张爱民、单新宝、长葛国资委回答。
五、表见代理成王牌,未审先判,司法公正在何方?
对于长葛、许昌两级法院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我们认为,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看来,两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有待商榷。首先,这些借款合同或是担保合同上并没有周建灿的签字,也不能证明这些公司字样的印章是周建灿加盖的,法院认定这些事情是周建灿做的,其实并没有证据,法院存在先入为主之嫌。其次,周建灿不是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无权代表金盾股份。所有的款项都是进到周建灿个人账户,法院对谁是借款人实际上并没有查清。第三,金盾股份是一家上市公司,不论与周建灿共同借款还是为其提供担保,金盾股份都应当过股东大会并进行信息披露,没有过会的行为对上市公司而言是无效的。最高院民二庭的会议纪要、众多案例都表明了法院体系对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无效已基本形成了统一意见,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其实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没有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合同对金盾股份而言属于无效的,事实上,金盾股份并没有收到该款项,也不是实际用款人,法律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四,从种种迹象看来,四案的原告不是善意相对人,两级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构成,违反最高法院关于表见代理认定的规定。
虽然在长葛法院开庭之前,已有多地法院遵循先刑后民原则,纷纷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但对于上市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要求,长葛法院不出意料地全部驳回;而许昌中院在上市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时,倒出乎意料地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未审先决,直接认定表见代理构成。许昌中院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截图如下:
请问许昌中院:你们没有发现《保证借款合同》中根本没有周建灿的签名么?没有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你们认定“周建灿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并加盖公章”的依据在哪里?这样的事实认定是法官们自已臆想出来的,还是法官们听原告讲过就直接写进裁定书的?你们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又在哪里?你们如此不负责任的裁决给了长葛法院枉法裁判的底气!
不出意料,长葛法院在四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不予考虑,对上市公司的答辩意见均不予采纳,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一直带有明显的先入为主的色彩,目的导向非常明显,开庭审理仅仅是过场而已。上市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完全不予理睬,“公章不论真假”的判决理由更是闻所未闻,所有的一切似乎都是为了帮助原告尽快取得一审胜诉判决。
或许长葛法院深怕其判决不为公众所知,或许长葛法院希望其“公正”判决为其他法院所效仿,又或许因为其他让人无法且又不愿意深入揣测的原因。该四宗案件还在二审时,长葛法院甘愿冒着违反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风险,将尚未生效的四份一审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发布。也难怪,长葛法院连最高院的规定都可以不遵守,我们还能寄希望他们遵守什么!
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们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司法应当是统一的,不能也不应当出现同一事实在全国11个省市都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而在许昌中院就能够例外;我更相信广大股民都知道有理才能声高。同时我也希望河南高院秉公判决,还我公司清白。同时我恳请金盾股份的股民伸出援手,有识之士能同我们一起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共和国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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