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通知指出,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通知确定了13类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小煤矿,并指出了6条关闭到位标准,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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