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冗黛
根据有关方面统计,2014年一共有300多家网贷平台倒闭,倒闭的方式为破产或者跑路,涉及网赢天下、里外贷、盛融在线等。
那么,如果平台倒闭,平台运营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近期国内大宗商品交易所部分市场已经上线涉及在做P2P的业务,笔者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论述如下:
一、如果平台没有触犯刑法,平台负责人也没有犯罪,运营者没有刑事责任
平台如果依法经营,没有设立资金池,也没有帮助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进行集资诈骗,也没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没有违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没有故意参与洗钱等,平台则没有触犯刑法,平台都不构成犯罪,平台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只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即可,运营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平台负责人如果构成犯罪,运营有可能与其构成共同犯罪。
二、如果平台触犯刑法,构成单位犯罪,运营者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学理解释,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罪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从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学理解释可以看出,如果平台构成单位犯罪,平台的运营总监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作具体分析。如果运营总监属于高管,属于决策层,参与单位实施犯罪决策会议,且投赞成票的话,可以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无疑。
如果投了反对票,但是还是放任继续参与平台运营,具有纵容单位犯罪的间接故意,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则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平台运营没有参与单位集体决策,但是明知道或应该知道单位营运模式存在犯罪行为,并在其中起了较大的作用的话,亦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
如果平台运营只是一个挂职,并没有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什么作用,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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