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宣布基本成型,将在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而从管理办法的内容来看,除了P2P平台没有注册金门槛和高倍杠杆外,还有一条引人关注的条例,那就是禁止P2P平台参与股权众筹活动。换句话说,在监管成型的基础上,P2P与股权众筹从此绝缘。
笔者就此分析一二。
早在去年,中国证券协会便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能经营P2P。当然,这仅是从股权众筹的角度出发。而在随后的P2P监管条例中,无论是银监会,还是证监会,都没有规定P2P不能经营股权众筹。这也给一些P2P平台留了一条可钻空的缝隙。
不过,类似这种单向条例,笔者倒不认为是无意的,相反,参照监管层对新兴行业的监管手法,更像是留给P2P进行微创新的“后门”。不过,从最新的监管条例来看,这个“后门”已经关闭了。
这主要考虑到这几点。
1、随着股权众筹的体量越来越大,存在的融资空间也在逐渐变大,自然也有一些P2P平台参与进来,如此一来,便与P2P平台不得自融的条例产生矛盾。
2、监管层对P2P平台在股权众筹的微创新是失望的,至少从现在来看,仅仅不过是出现了几家通过众筹进行融资的P2P平台,根本谈不上什么创新。
3、P2P行业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有不少的平台开始摆脱“P2P”的帽子,进而转向互联网理财平台的混合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中,也存在众筹的影子,这也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
4、从时间上考量,时至年关,P2P周期性的风险即将到来,在此时禁止平台参与股权众筹,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可是,问题来了,那些“P2P+众筹”混合经营的平台,该怎么办?
在前几天,笔者便发文《年关将至 P2P和众筹都要注意了》,其中有提到在年关将近时,股权众筹有可能成为P2P自融的“取款机”。特别是对于一些概念很模糊的平台来说,如何区别它是在众筹,还是在给P2P自融,很难说明白。
还有一种情况,P2P平台给自己估值,再向社会进行众筹融资,给予投资人一定的股权,或者股权众筹平台给自己估值,再向社会进行融资,给予投资人一定的固定收益。这种P2P平台变众筹,众筹平台变P2P的把戏,又该如何管?依旧尚缺。
那么,风险自然也在加大,这里提到的风险,不仅是对于P2P,更是对于股权众筹。从某种程度来说,股权众筹的发展轨迹相对温和,远没有P2P那么粗暴,所以,即便股权众筹的具体监管条例没有出台,也很少出现像P2P跑路潮这样的大事件。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没有沾上P2P的股权众筹。
在这里,笔者认为两者分开监管是必须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另外,也有一些可预见性的东西。
比如,远离P2P的股权众筹行业将更专注于股权交易,固定收益不会再出现,更多的是风险投资收益,而且还会让更多的民众能够参与进来,笔者想,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也很可能会在下一次股权众筹监管条例中有所松动。
再比如,引入跨境融资将很可能是未来股权众筹行业的下一个风口,就像现在电商的角逐,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巨头必夺之地。当然,笔者推测,在未来两至三年内,跨境融资并不会大规模出现,这主要受制于更顶层的法律限制,以及防止出现“洗黑钱”。……
总体来说,P2P与股权众筹的绝缘,不仅对P2P是好事,对股权众筹而言,也是一件大好的事。至于原因,恐怕还是需要从P2P本身出发,“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便是P2P的最好写照。
换句话说,看中国的P2P,不能从它的体量如何大而出发,看中国的股权众筹,也不能它的体量不及P2P的十分之一而出发。其中真意,自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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