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黑龙江省本次互联网金融整治分为摸底排查、职责界定、清理整顿、验收总结4个阶段。根据时间安排,目前已经完成了摸底排查、职责界定工作,正在实施清理整顿,该阶段预计将于11月底结束。

20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了主要对非银行支付业务、P2P网络借贷业务、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典当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11个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现货岛注意到,黑龙江省本次互联网金融整治分为摸底排查、职责界定、清理整顿、验收总结4个阶段。根据时间安排,目前已经完成了摸底排查、职责界定工作,正在实施清理整顿,该阶段预计将于11月底结束。

附:《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银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保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厘清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住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主要对以下11个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一)非银行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跨机构清算业务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二)P2P网络借贷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标的,不得发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非法集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引导网络借贷平台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整治网络借贷平台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三)股权众筹业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对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予以规范。对涉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从事证券活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黑龙江证监局,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风险,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严肃查处。对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对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及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对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进行查处。(依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黑龙江保监局,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五)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工商、金融管理、公安部门的互联互通。(依据《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六)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全省通过国家清理整顿验收保留以及清理整顿后省政府新批设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排查。对经过批准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类交易场所(包括金融资产及股权类交易场所)按照要求检查开展业务的合规性;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各类交易场所由各牵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开展相关业务。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法院、省检察院)

(七)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除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活动进行排查。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其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情况进行排查;对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排查,梳理风险点。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其停止开展金融业务,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九)典当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典当行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金融开展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业务时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一)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监督整改。(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相关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依据中省直有关部门现行监管职能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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