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什么是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制度?

作者:盖皓(兰台律师事务所)

引子

本所律师查阅了全国各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部分摘录如下: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交易场所应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制定了严谨而齐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天津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类交易场所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善的交易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等。

我们理解各地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均对交易场所的交易制度进行了要求,用词包括“完善、健全、严谨而齐备”,那么什么才是符合要求的交易制度呢?

实务分析

我们理解,完善的交易制度应当从“量”和“质”两个方面去考量,其一是在“量”上符合完备性要求,即交易制度的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针对各个交易环节交易场所均已建立了相应地、配套地制度;其二是在“质”上符合严谨性要求,即交易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约定不明、互相引用、完整性不足、条文之间不能自洽的情况。

一、交易制度的完备性

一家交易场所,在不刻意区分交易品种特殊性的情况下,需要几套相关制度才能符合完备性的要求呢,我们理解从追求绝对完善的目的出发,可能需要包含如下制度:

(1)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2)交易规则(挂牌、竞价、发售等)

(3)会员管理办法

(4)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5)交易商保护制度

(6)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

(7)公平交易制度

(8)交易商信息保密制度

(9)资金结算存管制度

(10)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11)纠纷调解管理办法

(12)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3)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预案

(14)商品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15)交收管理办法

(16)协议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17)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规定

(18)系统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1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但是,从各地交易场所监管部门的监管尺度来看,完成一家交易场所的设立,通过监管部门的制度审核,其实不必然需要具备前述19套制度,结合交易场所设立实践,我们理解如下10套制度,是各地监管部门反复点名要求交易场所(不区分交易场所类型)需要具备的制度,包括交易规则(现货或者权益类)、风险控制制度、资金结算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投资者信息保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纠纷解决制度、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规定。

据此,结合监管部门意见及交易场所的运营模式,我们理解交易场所交易制度的完备性,应至少具备交易规则及9套制度,符合“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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