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现货白银投资者如何正确维权和追回损失

近年来,国内现货白银交易刑案频发,无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被害人,都有可能找到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结合近年来办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经验,对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有所裨益。

一.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前些年,央视“315”晚会对热炒的“现货白银投资”进行了曝光,指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客户跟平台对赌,你赚了钱,那么公司就要亏钱。”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陷阱,他们利用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利用高额回扣发展代理网络,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金钱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理财。然而,投资者万万没有想到,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他们亏损的巨额资金竟然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诈骗手段包括做市商对赌机制、后台控制行情报价、客户操作和出入金控制、所谓“老师”使用话术诱导投资者反向操作导致亏损等等。

二.现货白银诈骗案件涉嫌的罪名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主要涉嫌刑法中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非法经营等罪名。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平台及其会员、代理商被取缔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手段以及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一般定性为诈骗罪,而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较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由于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中的交易对象名为现货,实为期货,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将现货白银案件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先例。

三.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维权的客观困难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在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首先,部分被害人不知自己被骗,甚至一直被蒙在鼓里,误认为是正常的投资亏损;其次,仅凭被害人自身力量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仅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电话等信息,不知其真名真姓,难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再次,被害人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相距数千里,来回奔波维权开支巨大,在被害人本身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无力或不愿意支付过高的成本维权;又次,由于证据材料欠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面临公安部门难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最后,即便公安部门立案,能否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也不好说,因为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有可能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转移。这样,客观上大部分被害人可能处于未维权或维权困难的状态。

四、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

很多被害人直到巨额亏损发生,方知被骗,于是,一道异常艰难的问题摆在眼前:如何维权?

结合众多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笔者办理的案件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工作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一起揭发骗局,联合维权。不少被害人已经做到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并且建立或者加入了有关维权交流的联系群,但多数被害人仅限于网络上联系和交流维权事宜,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而仅仅在网络上发发牢骚或投诉、曝光,实际上起不到太大作用。对此,笔者认为,有共同的被害人联合行动维权,无论是从声音、力量、证据方面都比单个人要强很多,而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单个维权的经济成本。

2.亲自到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办公点维权。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表面上看似合法经营的单位,甚至还在高档的写字楼办公,假如有人上门维权,其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无论是考虑到上门维权者影响到自身的“经营办公”,还是良心有愧,不排除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息事宁人”,退还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现实中也确有部分被害人通过这种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

3.到交易中心维权或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实际上这种维权方式的效果不大,因为交易所一般会答复有关情况请向会员或代理商了解,自身无法提供有关商业信息并撇清自身关系。而政府部门则一般会答复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报案。

4.采取报案和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无论采取其他何种途径,报案和诉讼可能是必须采取的一种维权途径。当然,如果证据不足,可能面临公安机关难以立案的局面。当然,公安立案之后,还需要经历后面的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这部分内容下文再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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