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关系国计民生,是经济运行的风向标,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多年来,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平稳发展,自2013年后进入高速发展期。截至2015年,国内大宗商品类电子交易市场达1021家。
2014~2015年几起风险事件的出现,使得当前大宗商品市场处于较为恶劣的舆论环境。但总体趋势是,大宗商品市场正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转型。虽然过程不乏曲折,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发挥作用,大宗商品市场正向着它所需要的方向转型升级。
风险事件倒逼监管升级
从近年云南“泛亚事件”、沈阳“中港事件”、赤峰中色金银贸易中心事件等典型案件和全市场情况看,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交易场所从事非法牌照交易,非法集资;
二是交易场所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
三是交割仓库、仓单造假;
四是交易会员从事非法经营,与客户对赌,涉嫌诈骗;
五是非法融资,导致区域性风险。
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交易场所定位错误,脱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投机赚快钱,这是出发点的问题;过度金融化,交易平台建立资金池,从事无牌照的金融业务;违规加杠杆,风险管理措施缺失;普遍性的问题,即平台透明度较差,会员管理混乱;存在监管真空,缺乏有针对性的、持续的有效监管。
事实上,我国从2011年起已经开始进行大宗商品整顿、规范工作。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上述两文件发布以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29个省市颁布了对本地区大宗商品市场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
针对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证监会也在积极进行部署。
2016年1月,证监会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继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重点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的工作,其中把贵金属交易场所的专项整治专门列出。
2月,证监会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和清理整顿各级交易场所的工作会议,通报全国“打非”情况,并且部署了清理整顿的有关工作。
三个重要判例
在清理、整顿、规范我国大宗商品市场方面,2015年底至今,司法机关对大宗商品市场有关诉讼的三个判例,有助于我们了解及分析这一市场。
第一个判例来自于今年4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据裁定,即使某交易中心依法成立,但从事标准化合约交易仍涉嫌经济犯罪。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国务院38号文的规定,非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该交易中心采用了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案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
根据这一判例,目前绝大多数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能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二个判例来自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该院日前在审定某交易商与某会员单位交易中心投资理财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虽然认定了某交易中心有标准化合约的特征,同时交易目的并非为获取商品所有权,也从未进行过商品实物的销售,但是暗设交易模式,不符合集中交易中任何一种交易方式特征。
该判决书中还提出,从“38号文”“37号文”有关政策及制定的目的看,应解读为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清理整顿相关不规范行为的规定,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此为依据要求确认交易行为为期货交易或者变相期货交易,进而主张合同无效,与法不符。这个判例和第一个判例完全相反。
第三个判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底,甘肃一名起诉人不服从甘肃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度审查的焦点是客户协议书是否无效,交易损失由谁承担,本案合同约定的是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甘肃高院判决无误,由此驳回申请。这一判例与第一个判例也完全不同。
我国虽是成文法,但上述三个判例对市场各方理解大宗商品市场仍有重要参考意义。在大宗商品市场的研究过程中,直面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一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才有助于我国大宗商品市场未来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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