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分七个分领域展开,其中在《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及地方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商品现货市场三大块),文件上半年印发,于近期正式公布。以下是涉及地方交易场所的相关条款摘录。
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整治范围: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经省政府或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包括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整治重点:
(1)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的情况;
(3)交易场所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的情况;
(4)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情况;
(5)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提供增信服务的情况;
(6)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的情况;
(7)交易场所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情况;
排查方式:坚持全面铺开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他查与自查相结合,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和省、市金融办检查督查等方式,摸清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按照“一所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档案。
整治标准和措施:通过专项整治,对有关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认真甄别,准确分类,实施分类处置。
(1)合规类。有相关批准和备案手续,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基本符合本方案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规范运营。
(2)整改类。批准和备案手续不齐全,运行欠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停止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对其坚决予以打击,停止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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