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市场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1)省内以对手传统方式开展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商品现货市场。(2)省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现货市场。
整治重点: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在5个交易日内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7)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为非法商品现货市场提供开户、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服务。
排查方式:
(1)落实属地管理。各市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2)全面摸排。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政区域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现货”、“产品交易”“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等字眼的企业进行检索,摸排辖区内现货市场名单目录。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3)监管部门排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摸排情况,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并依法查处。
整治标准和措施:商品现货市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为商品现货市场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移交人民银行依法处理;对商品现货市场开展非法期货交易的,各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予以查处,证监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根据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发现商品现货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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