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9日获悉,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各权益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另外,权益类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得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中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
根据办法,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且应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办法明确,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统计、工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政府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交易场所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须经省国资委认定。
第四条 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和管理经批准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权益类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保证交易场所的正常运行,为交易场所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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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空话,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