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对象】
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及其他各类交易场所,包括:
1、原申请部际联席会议验收拟保留的交易场所
2、各地经批准新设立的交易场所
3、各地未经批准而设立的交易场所
4、省外交易场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会
【重点整治行为】
1、未经批准上线的新交易产品,实行的新交易规则
2、集中竞价过度投机炒作,开展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3、未经批准开展证券、保险、信贷等金融类产品交易(包括央行、保监会、银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产品等
4、权益拆分发行,降价投资门槛,突破或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
5、交易场所自身参与,利用微盘交易方式,采取分散式柜台模式大量发展会员、代理商、居间商与客户对赌,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导致普遍亏损,损害中小投资人利益
6、商品类交易场所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现货,交易客户设定为行业类企业,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原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7、其他违规行为
【整顿要求】
1、严格控制新增风险
设立各类交易场所须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原则审批,不重复设立同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一个行业一家。“回头看”期间不设立新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2、开展原拟保留交易场所新一轮排查工作
对原拟保留交易场所,根据国发38号文、国办发37号文和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地市州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原拟保留交易场所再次组织逐一排查,规范整改,补充修改完善报告材料。具体工作部署省级清整办将另行下发通知。
3、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分类处置,该撤并的撤并,该关闭的限期关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冻结资金账户,果断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网信、网监等部门要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
4、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市州人民币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每个季度要将相关情况报送省清整办,违规交易场所出现名单变化或重大风险的,要第一时间报送省清整办。
【时间安排】
自查自纠阶段:4月15日前
组织辖内交易场所自查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彻底整改,并于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和无违规行为承诺书。
检查整改阶段:5月5日前
各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交易场所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和无违规行为承诺书,组织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督促违规交易场所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非法证券期货(含期权)交易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各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回头看”总结材料于5月5日前局面报送省清整办。
核查总结阶段:5月30日前
省清整办牵头对各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回头看”总结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有必要的组织现场抽查核实,确保整改到位。根据总结材料和抽查情况,省清整办形成全省“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于5月底前报案报送部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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