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重庆市交易场所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风控、监管、信息披露、风险处置、违约与争议处理等方面对交易场所进行规范。以下为《指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风险管理,指导交易场所强化风险控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重庆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按照“明确职责、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及时处置”的原则,督促交易场所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建立与所从事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根据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等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度量、防范和处置,满足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二章 风控体系
第五条交易场所应当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价,完善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内部管理制度等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交易场所应当设立风险控制部门(或职责相当的部门),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开展异常情况处理、违约处理、争议处理、风险处置和应急处理等有关风险控制工作。
第七条交易场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风险控制人员,专职从事交易场所风险控制工作,并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市金融办反馈风险信息。
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产品交易风险,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八条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道德风险。
第九条交易场所应当明确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等环节的审核、评估、批准以及交易信息系统等的操作权限、程序和行为规范,有效防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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