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南宁市金融办发布《关于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分机构等实施报批的通告》。
南宁市要求,本通告发布之后,交易场所如在南宁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交易场所,需得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并按照广西自治区要求实施报批。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开展上述业务的,需得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在2017年5月底前按照广西自治区要求在南宁市实施报批。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设立、变更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新设立交易场所的有关要求(文件请登录自治区金融办门户网址:http://www.gxjrb.gov.cn)进行报批。
如未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和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所称“交易场所”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包括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非标准化合约或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采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易方式,以实物交割(交收)为目的的交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交易场所,必须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和分支机构以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第十五条规定: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需设立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要求: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地方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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