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品为二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该标准品符合DB34/T 1086-2009。具体质量标准下表1:
二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质量标准
鲜叶要求 | 一芽二叶、一芽三叶为主 | |
水分/% ≤ | 7 | |
理化指标 | 总灰分/% ≤ | 6.5 |
粉末/% ≤ | 1 | |
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 ≥ | 50 | |
水浸出物/% ≥ | 34 | |
粗纤维/% ≤ | 13 |
二、替代品包括特级、一级、三级、四级、五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替代品需符合DB34/T 1086-2009。具体质量标准如下表2:
各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质量标准
鲜叶要求 | 特级 | 一芽一叶、一芽二叶为主 |
一级 | 一芽二叶为主 | |
三级 | 一芽三叶为主 | |
四级 | 一芽三叶、一芽四叶为主 | |
五级 | 一芽四叶、嫩对夹叶为主 |
三、《祁门红茶茶叶券》对应祁门红茶的交收标准品,1张茶叶券对应4斤祁门红茶交收标准品。关于《祁门红茶茶叶劵》具体细则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茶叶劵管理办法(暂行)》。
四、祁门红茶产品的交货状态为袋装,每袋净重量2斤。袋包装上印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质量品级、生产日期、保质日期、货物批号、净重量、防雨防潮标示。买方若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每一《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祁门红茶,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年份的祁门红茶,且以该组产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六、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质量规定的祁门红茶自生产日期起24个月内可入库生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自生产日期起超过3年的祁门红茶不可用于实物交收。祁门红茶保质日期(包装上注明)为3年。
七、祁门红茶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起12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指定交收厂库和仓库注册《厂库存货凭证》和《仓库存货凭证》应附有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祁门红茶出库水份含量允许范围≤7%。
九、祁门红茶出库重量未达标准总量允许范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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