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目前,《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四川拟规定,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在县级设立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省政府批准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地方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和分支机构以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新设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办法,新设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权益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均应于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且开业时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应为货币出资。同时,交易场所的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交易场所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等领域管理经验;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根据草案代拟稿,省内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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