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发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回头看”期间,暂停申报和批设新的各类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避免无序竞争,全省合法合规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前整合为一家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缺乏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
【清整范围】
在黑龙江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股权、商品现货、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产权(除文化产权外)、数据、林权、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类别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外省各类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2011年经清理整顿验收后保留及2015年以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二)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三)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也无工商营业执照,但擅自开展交易业务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四)其他需纳入清整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政策规定】
(一)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二)各类交易场所必须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回头看”期间,暂停申报和批设新的各类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避免无序竞争。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可按县域保留一家,商品类可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全省合法合规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前整合为一家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缺乏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
(三)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四)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
(五)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六)省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明确适当性标准;交易场所电子化交易系统要统一接入政府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以便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省政府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对社会公布;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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