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通告称,对《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政发〔2012〕36号)第十二条修订如下:
交易场所在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批复后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的5个月内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开业,并符合以下开业条件:
1.上线交易品种及其交易制度须与设立审批时报批的材料相符;
2.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业务系统检测报告;
3.经现场勘验具有与开展交易业务相符合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
4.已接入登记结算平台,并签订了登记结算协议(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已自愿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或已递交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申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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