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山东省金融办发布《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大宗商品市场发展明确了方向[点击查原文件][《意见》解读],以下是《意见》全文。
各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
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是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的具体措施。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与配售服务。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立足全省实际,着眼地方区域经济特点,推进试点工作,打造公开、公平、公平的市场环境,努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高效的采购与配售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统筹规则。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统筹规划工作,科学统筹数量规模、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达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与监管能力相协调、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稳妥有序。试点工作按照省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产业优势明显、资源要素丰富、监管力量较强且承诺承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风险处置责任的市,可以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三是规范运作。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坚持科学审慎理念,从严控制准入标准,科学论证交易品种,合理确定交易模式,健全完善规则体系,加强交易资金监管,确保依法运作、规范发展。
四是风险可控。加强市场自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目标任务。积极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试点工作,不断健全市场功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建设一批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特色鲜明、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初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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