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潮下,因使用“发售制”,引诱客户高位接盘以侵占客户本金而倍受诟病的邮币卡、珍稀产品的大量交易场所纷纷被司法部门查封而停盘,其中,停牌于今年1月的河北邮币卡直至今日,仍无退赔客户被查封本金和利息的消息,而类似情况的平台还有西安和湖南的两个交易中心。
鉴于司法部门查封至今,这些案件仍无开庭消息,无疑为疑似受害客户追回受损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对此,保镖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0条亦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述条款可知,参与问题交易场所投资的客户在司法部门介入案件,查封涉嫌犯罪的交易场所之初,便有权利获取被查封财产的真实状况,甚至得到归还。而且,鉴于在使用金融工具诈骗投资者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常常用来使用购买大件贵重物品甚至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物业的方式挥霍、“洗白”,故《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9条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这说明了,司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义务向被害人公布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案件中被查扣财物清单。鉴于上述案件第一执法人是公安机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如受害者在得知邮币卡交易平台被查封后仍然未得盖有执法机关印章、载明日期和经办人联系方式的被查扣财物清单,投资者可自行,亦可委托律师向查扣财产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或者补充线索,为办理案件提供便利。
另外,由于使用金融工具诈骗案件往往存在技术手段复杂、犯罪分子转移财产方式多样等特点,从查扣问题主体财产到司法判决周期较长,受害者还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并密切监督办案过程,特别是各地给涉嫌犯罪企业开立基本户之商业银行,应是行政投诉之重点。
因这些银行往往将资金结算端口直接供给犯罪分子ERP系统传输指令,按笔或按期收取服务费用,犯罪分子在向“发售方”、“联络人”以及地下钱庄转移赃款时亦存在大量不实申报转款用途、不按章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等违规违法行为。商业银行作为犯罪分子资金的保管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人,坐视上述现象发生,而不向监管部门告知这些账户每日动辄千万、多时上亿元的大额资金异动,自是难辞其咎。
所以,在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同时,向涉案商业银行及其监管部门投诉,对于损失额较小的投资者(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下)而言,也是能够逼迫商业银行尽快联络相关尚未落网责任人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的以挽回损失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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