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9.30大关,眼看到、耳听到、亲身参与了不少活动、讨论或者案件,也有一些同行业人员和研究者发文总结时事和评析案例,与此前发文内容亦可以映照甚至更加详尽,由此也引发出更多的思考。
任何一个行业都可能会存在或者有机会触发某种原罪,千百年来就连哲学家也一直都没有停止思辨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话题,但“人”这个简单的表述不会有必然褒义或贬义的定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现货”这个词语本身是一种中性的存在。事实上,在一些资料和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现货行业有着很高的产业价值和巨大的交易额,以及良好地促进商品流通和降低中间环节成本的作用。
没有实物交割、粗鲁而野蛮地指示下单、前期天使般洗脑后期魔鬼般抛弃、大量使用居间而无法管理居间、轻易承诺却无法兑现、大力怂恿从不考虑投资者立场等等,都是老生常谈的诟病,也是现货行业被视为违法违规的主要表现。
我们从这个表象去看本质,现货行业自带金融属性,经验丰富者对新手菜鸟者的资本掠夺、时机把控者对随波逐流者的迅猛突袭、潜心研究者对轻信运气者的强力绞杀,是金融市场的常态甚至是本能,投机者在渴望利益时也往往是其他参与者的目标,这无可厚非,从未听闻竞争环境下优势者放弃胜利,而能力不足者窃据果实。但是,部分从业者没有使用正常的优势取胜,而是利用虚假的信息、诱骗的手段短期、大量占有财富;部分投资人没有付出必要的时间、精力谋划投资,而是希望简单地扔钱下去就能生钱。
对于金钱的渴望,扭曲了心态,促使参与其中的人做出种种不理智的行为,而内因往往会对事物发展造成更直接、更激烈地破坏。至今我们仍然坚信,能够让一个行业消亡的最重要因素,往往是市场参与者自身所作所为。
现货行业法律概念中部分词语还是没有清晰的定义,比如:
实体市场经济中存在支付定金即可占有商品、仓单或提单拟制交付或占有改变的常规操作,电子合约交易模式限定预付比例等是否合适;中远期现货交易,或不定期现货交易和期货的具体定义是否有清晰的区分;要达到什么要素才可以被认定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双方和交易品名、数量、规格、品质固定后,价格随时变化即时成交,交付时间不定,是否必然是标准化合约。
交易平台、会员单位和居间商三级商业架构,在某一方被认定存在诈骗行为的,其余各方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的分工角色,刑法条文中关于犯意、协作等规定不应该随意突破。
法律概念不清晰,部门法之间、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可能存在分歧,不利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经济环境,公信力也很受伤。
总而言之,为了现货行业能够更好地发展,相关各方均应该深入地思考,盲目地推动或遏制都并非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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