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陕西省就《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现货岛将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1、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及监管能力相协调。交易场所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可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
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
2、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3、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品种和交割(交收)期限;
(二)交易方式;
(三)交易流程;
(四)禁止性的交易行为;
(五)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资金清算规则;
(六)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七)取消、暂停、恢复交易的条件及处理机制;
(八)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
(九)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
(十)其他异常处理、差错处理机制等事项。
4、交易场所及其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代客操作,不得向客户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在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5、全省交易场所适时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交易场所的计算机系统及业务流程应满足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其电子化交易系统应按要求接入全省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中心。
6、交易场所应当遵循“交易场所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场所自有资金账户要严格分离,不得混同。
资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交易场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7、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交易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交易场所监管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交易场所设立、交易品种及其交易规则等的申请材料,向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
(三)组织协调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单位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和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机构开展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统筹协调跨区域风险处置工作;
(五)组织省相关部门完成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部署的工作;
(六)建立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七)指导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八)履行省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