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
11月1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称“津贵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近日我所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的声明,声明称:“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津贵所自成立以来一贯合法合规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所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在津贵所发布声明前一天,一篇名为《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报道引发了行业的大讨论,此篇报道写到: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涉案交易采取会员与投资者间一对一对赌方式,但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公司角度,是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此篇报道一出,便引发了行业的大讨论。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表示,该判决吸纳了相同时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观点和主张,全面回应了津贵所的抗辩意见,对同类案件审理而言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自媒体鹿头社发文称:“津贵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或将引发连锁反应!。”
但经期货日报记者调查了解,与此案件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5年“刘晓鸿与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陈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裁定书”((2015 )民申字第2989 号)中,明确认定涉案交易业务(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这个案件更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供借鉴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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