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各大财经媒体的一篇报道震动了行业人士,业内著名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津贵所”)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要求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判决主要理由包括涉案的192笔交易均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等。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带有杠杆,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多个“回头看”工作相关文件已经非常明确的指出,现货交易场所必须要担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纯粹投机性质的炒作于国于民均无益处,笔者也一直发文希望交易场所可以重视现货交收功能、物流供应链的发展,现在这个案例再次明确了这一主旨。
2017年6月19日,澎湃新闻网发表了一篇文章《人民日报调查百家实体企业经营现状:困难的日子过去了吗?》,认为“向下掉”的趋势止住了,但“稳住了”不等于“走好了”,实体企业还处于比较困难的时期,还有可能反复。在这一阶段,商品类交易场所其实可以大有作为,但是如果现货交收功能和效果长期无法得到完善和体现,商品类交易所的社会作用和意义将无从谈起。
另外,从本案引申出来两个问题也值得探讨:
1、延期交收,延期多久算是合理,在延期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引入部分交收的机制来保证持续的短期实体交易成效?从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TD业务机制来看,延期交收并不限定交收期限,这也符合民事经济领域法无禁止可视为许可的立法精神。至于津贵所的交易机制是否确定不构成延期交收,因未看到一审判决全文,故对于历城区人民法院是否对于延期交收的概念做出依法归纳和认定,尚在观望和期待中;
2、个人投资者的交收困境,一审判决称在面对15手一单的大额交易时,个人投资者不具备交收能力,交易场所是否应该考虑降低交易数量,引入上下游产业配套交收?个人投资者也会购买实物商品,现实中上海黄金交易所就具有大量的个人交易者,但如全部都是大单交易,个人投资者是没有实物消化能力的,但实体企业可以。商品类交易场所建立的初衷就是促进实物交收,帮助实体经济发展,上下游企业可以据此套期保值,降低企业成本或提高企业收益,有此初衷并为了解决个人投资者实物交收的问题,实体企业应该被引入交易体系并且扮演重要角色,实体企业按照交易场所的价格进行了交收,本身也是对交易场所的价值进行肯定。
据报道,津贵所已准备申请上诉,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内容还尚未生效;即便生效,因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地方法院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是否有普遍指导意义,还需进行探讨。笔者谨针对判决理由提出部分个人观点,或有糟粕,或有裨益,供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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