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称“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该提示被多家媒体报道。
今日在北京二中院办差,与法官大人聊及此提示,大人曰:这只是一个协会的提示,呵呵……
“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出这样的风险提示,实在有失专业水准。
第一,从合同法的角度上讲,外汇、贵金属网络平台上的杠杆交易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易平台或者代理商(会员)对投资者的本金负有返还义务。
第二,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讲,投资者是非法交易平台的侵害对象,非法交易平台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无论从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责任上讲,投资者均是非法交易平台诈骗或者非法经营行为的受害人。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要遵循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当中,多例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判决非法交易平台或会员单位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诈骗罪或少数非法经营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的同时,也可能同时判令其退赔受害人损失。可见,法律必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而互金协会所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的说法,没有正确区分老百姓正当投资权益和侵权人非法收益,而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各打五十大板。这种提示形同在告诫受害人被骗了被坑了要自认倒霉,放弃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途径,系是对法律的歪曲解读。(作者系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 王德怡律师 文章来源: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30e3afb0102x545.html)
【相关阅读】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