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监管机构对外汇杠杆比例有限制?

2016年11月11日,CySEC颁布了一系列重磅监管新规,新规包括将杠杆比例被限制至50:1,还确保了客户在任何时间点的最大损失都不超过客户的可用资金(负余额保护)。

全球大部分监管机构对外汇经纪商所提供的杠杆比例都没有限制,但仍有一些国家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限制,以下是一些例子:

自2010年10月18日开始,美国经纪商可以提供给交易者的主要货币的杠杆比例最大为50:1,次要货币的的杠杆比例则最大为20:1。当然一些在其他国家有分部的经纪商依然会为非美国本土的国际客户提供更高的杠杆。

2015年以色列证券管理局ISA开始实行新的外汇监管法案,新法案规定经纪商所提供的杠杆比例不能高于100:1。杠杆的限制也会以金融工具的风险高低等级来确定,其中高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大于20:1;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高于40:1。不过,一部分人的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会造成以色列本土经纪商无法保持他们在杠杆比例上的竞争力,因为大多数外国经纪商可以为客户提供明显更高的杠杆比例。

2016年12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FCA提出一系列新措施,其中就包括外汇零售交易的杠杆限制。FCA提议为没有12个月或以上积极交易差价合约经验的零售客户设定最多为25:1的杠杆限额,所有零售客户的最大杠杆限额则为50:1,并根据其风险在不同资产中引入较低的杠杆上限。不过,因为这一系列措施争议较大,相关的限制仍未开始正式实施。截止至2017年9月,英国FCA仍没有明确限制最大的杠杆倍数,但此前其有规定杠杆倍数的上限不能超过担保或抵押能保证的最大利用程度。

自2010年起,日本金融监管厅(FSA)规定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杠杆倍数上限不得超过25倍。

2016年11月11日,CySEC颁布了一系列重磅监管新规,新规包括将杠杆比例被限制至50:1,还确保了客户在任何时间点的最大损失都不超过客户的可用资金(负余额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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