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特别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特别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特别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特别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特别会员。
第四条 特别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接受与其签约的综合会员、产业会员的所有商品现货及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中心特别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有一定的融资力;
(二) 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或商品投资、经营管理经验;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 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 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 原则上要求特别会员必须在青岛市(交易中心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大型金属矿山或商品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1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经交易中心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中心特别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 特别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特别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特别会员的单位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加盟申请表》;
2. 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7.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 商品项目商业计划书;
9.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核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青岛市(交易中心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自入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 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特别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未被批准者交易中心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四) 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大型金属矿山或商品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1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申请交易中心特别会员,经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直接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 特别会员缴齐交易中心相关费用,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向交易中心合规稽核部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特别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时特别会员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特别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中心对特别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中心终止其特别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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