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温泉(金商权衍生品咨询机构创始人、德衡律师集团金融衍生品律师)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7年8月,河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河北省涉嫌违规交易场所第一批“黑名单”的通知》,基本上涵盖了河北省绝大多数的交易场所。
值得赞许的是,河北省职能部门未搞一刀切,能够正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河北省各类交易场所直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下,并在《条例》中针对交易场所进行了细化规定,顺应了现货交易场所的实质业务及金融监管趋势。笔者现将《条例》中具体涉及交易场所的条款予以摘选评析:
【原文】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
【评析】对金融机构的认定较某省的现期结合交易场所更为宽泛,将各类交易场所统一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各类交易场所违规私下开展涉金融业务。
河北省交易场所名单
【原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进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支持发展普惠金融,保障社会公众享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
【评析】《条例》原则上鼓励金融创新,就各类交易场所而言则鼓励合理公平的金融衍生品模型创新,协调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金融业态的利益平衡。
【原文】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
(二)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三)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
(四)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五)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评析】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金融衍生品模型、风险防范体系、运营操作体系及投资者适格性体系。让个人投资者在地方金融机构的参与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合理及相关风险,降低恶意维权及暗箱操作事件的发生。
【原文】第十七条 在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业务以外,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统称为各类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名称中没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股东(发起人)为具备行业背景的骨干企业,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前款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
【评析】将交易场所细分为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要求交易场所对金融衍生品模型不瞒不藏,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种的公开阳光,笔者预计为避免同一省份内交易模式及品种的过度同质化经营,交易模型及交易品种在监管审批制下会逐渐成为稀缺资源。
【原文】第十八条 各类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当保持一致,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投资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将投资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四)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六)开展贵金属、保险、信贷交易;
(七)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评析】政府监管通常具有滞后性,交易模式哪怕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都可能使已被明文禁止的衍生品模型摇身一变再次粉墨登场,职能部门更应当适用穿透性原则监管衍生品模型本质,降低模型之恶、操作之恶、人性之恶卷土重来的可能性。
【原文】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的交换与整合,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评估处置、信息发布工作,相关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协调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
【评析】针对交易场所而言,登记结算中心(部分省份为清算中心)应起到监管服务作用,望此类机构早日达到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评估处置的能力,从而实质上起到保护投资者、规范交易场所、协助职能部门的作用。
【原文】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析】证券大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可谓家喻户晓,徐翔终审判决为5年6个月有期徒刑。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实质上的操作手法与操作证券市场手法雷同,如在原现货交易场所中涉案罪名为诈骗罪,即使涉案金额相同,但在刑期的体现上有天攘之别。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虽然本条例中明确载明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特征,但如若涉及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仍将会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只有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地方性立法成熟,且地方交易场所达到较大的规模存量,新的《刑法修正案》才能有效改变目前这一罪责刑不相一致的情形。
笔者高度认可河北省适时出台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能够正视过去监管的不足,同时也为地方性交易场所建立了新的坐标。全国各省行业人士应积极将河北模式予以宣传推广,既然交易场所有存在必要,参与各方就应当顺应潮流积极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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