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和公众关注地方交易场所案件(即与客户或投资者的民事纠纷,泛指分散式柜台业务、邮币卡交易等,下文以“交易所案件”简称)的点几乎都在实体审理结果(哪方胜诉),探讨的几乎都是实体法上胜诉或败诉的原因,也几乎忽略了一个关键的点——交易所案件的管辖,这些案件在程序法上的管辖往往与案件实体审理结果有较密切的关系。
交易所案件立案形式的历史沿革
(一)泛交易所案件客户或投资者立案的基准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国内地方交易场所的一般经营模式确定)
1、诉讼主体:原告为客户(投资人),被告为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代理商)。
2、案由:合同纠纷或具体某种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确认与会员单位(代理商)的合同无效(交易无效),返还投资款或交易款。
4、管辖法院(含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形):由交易场所或会员单位(代理商)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基准形式演化第一阶段
1、诉讼主体:同基准形式。
2、案由:期货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同基准形式,但确认无效的理由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4、管辖法院:利用期货纠纷为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特点,由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或会员单位(代理商)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基准形式演化第二阶段
1、诉讼主体:同基准形式。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案由。
3、诉讼请求:要求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或会员单位(代理商)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责任划分返还投资款或交易款。
4、管辖法院:利用侵权纠纷的特点,在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或会员单位(代理商)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四)基准形式演化第三阶段
1、诉讼主体:基准形式基础上填列原告办理“入金”银行卡的某银行支行为被告。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案由。
3、诉讼请求:要求交易场所或会员单位(代理商)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责任划分返还投资款或交易款,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管辖法院:在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
(五)基准形式演化第四阶段
1、诉讼主体:原告为客户(投资人),被告为交易场所,不再列会员单位(代理商)为被告。
2、案由:同基准形式或第一阶段。
3、诉讼请求:隐瞒会员单位和部分案件事实,要求确认“与交易场所的交易”无效,返还投资款或交易款。
4、管辖法院:在交易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根据案由和标的确定)。
(六)基准形式演化第五阶段
1、诉讼主体:同第四阶段。
2、案由:同基准形式。
3、诉讼请求:同第四阶段。
4、管辖法院:混淆争议标的与诉讼请求的概念,将原告包装成接受货币一方,在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七)基准形式演化终极阶段
1、诉讼主体:原告为客户(投资人),被告为交易场所和原告办理“入金”银行卡的某银行支行为被告。
2、案由:同基准形式。
3、诉讼请求:同第四阶段,并且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管辖法院:恶意填列银行为被告,捏造与案件有关合同关系,规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
(八)演化外的“异形”——“债权转让”式案件
“债权转让”式案件指,某些客户(投资人)将对交易场所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按照基准形式或演化形式另行起诉。
交易所案件“花式立案”的根源和恢复交易场所法定管辖的方法(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一)确立分析的前提
1、《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的规定是确定的,是有严格法定范围的,高度相似的交易所案件不可能出现七种合乎法律的立案形式,部分立案形式一定存在违法之处。
2、客户(投资人)的最优目的是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或交易款,侵权纠纷案由下客户(投资人)一般具有过错,无法实现最优目标,现演化第二、三阶段已鲜见。
3、一般来讲,改变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因素有二,即案由和被告,笔者以案由和被告为出发,对“花式立案”予以分析。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