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泸州市商务局发布《泸州市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市、县(区)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今年5月,四川省也曾发布《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的公示。
另据泸州市政府网站显示,11月21日,由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陈久明、工交财贸法制处处长胡科建,省金融工作局副局长程永革、交易场所处副处长袁韬一行6人组成的立法调研组赴泸州开展《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调研。
调研组一行深入泸州白酒交易中心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并听取了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商务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白酒产品交易中心等与会单位针对《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监管手段、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论证讨论。
附:《泸州市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重点内容摘录
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内幕交易、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
(七)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登记、存管、结算、交收资料信息完整和安全,并保存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做好商品现货市场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风险防控、违规处理等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市场建立健全交易、交收、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与制度,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区)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可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商品现货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市场应自觉接受和配合。
第十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向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常规信息报送义务:
(一)每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月结束后十五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月度、年度报告,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作出上市、增加、变更交易品种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交易品种的变化,并确保交易品种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场所等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市场经营者仍符合省政府、省级监管部门及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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