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余金龙律师
年初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目前非法期货做出了重要表态,要集中力量整治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问题,誓要在半年内肃清违法违规平台,并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函》(下称“风险提示函”),风险提示函警示,目前有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较为猖獗(已关停)。
一类是部分交易场所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采取类似期货的交易模式,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制度包括标准化合约、无实物交割,每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等,还采用保证金制度,杠杆最高可达50倍。
在这类交易中,行情波动稍大就能导致投资者爆仓,且这些交易场所不是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在境外行情数据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作为买卖报价。个人投资者实际上是与交易所招募的会员单位进行对赌交易,投资者的亏损即为会员单位盈利,大多数投资者亏损严重。
另一类是“类证券”的交易活动,主要以邮票、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采取类似股票的发售和交易模式。
我们先来说第一种非法证券业务:打着现货交易的幌子从事非法期货业务,这类平台有着诸多共同特点:
1、违规开户
平台在开户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纯属虚拟操作:平台下属的会员单位仅仅网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也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文件及风险告知,便在被告的平台上开户操作。此开户工作一般交由下属会员单位代为开户,但是会员单位并未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反而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2、违规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营业部
平台除了设立运营总部,还在全国范围内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3、违规占用资金
平台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四大国有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原告资金都是直接汇入平台账户。平台宣称的资金托管或者存管实质上是银行的“银商银权”业务(指银行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公司在双方系统联网的基础上,为大宗商品投资者提供的自助式的资金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大宗商品保证金账户之间定向实时划转),该业务只负责资金划转,并非第三方托管。
此外,在实务中我们还注意到有的平台的操作更为隐秘,直接让投资者入金到第三方划扣平台,再由第三方公司与平台结算。最后,投资者连入金到那个公司也不知道,增加了维权的难度,而第三方公司也不会直接告诉投资者划扣的指定账户是哪一个。
4、违规使用未经备案的软件
平台现所使用的供投资者下载的软件未经任何第三方安全检测,也未经公安部门备案,操盘手幕后可以随意调节杠杆及数据。所以平台也一直无法解释其提供的行情交易数据是否与国际接轨,也无法披露交易对手以及资金流向。因为整个大盘都是虚拟的,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5、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经营
交易平台的运营公司非法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 运营公司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
- 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现货电子交易服务;
- 运营公司经营的现货产品并未取得经营资质,如原油、沥青、天然气、邮币卡、金银铜等;
- 运营公司的会员单位并无经营现货的资质,相关从业人员也并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6、涉嫌非法期货经营,无现货实物交割,虚拟买卖“标准化合约”
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前述非法期货平台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交易平台的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单位、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延期费、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实物交收品级等合约要件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实际上就是买卖标准化合约,而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
7、现货交易模式违规
平台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即买即卖,违反国务院37号文“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
8、涉嫌价格欺诈
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以及各项标准化产品的即时买卖价格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嫌价格欺诈。
那么,这类平台到底是如何让投资者一步步上当,一步步心甘情愿投入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然后亏损殆尽的呢?
答案是:平台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心理。眼下,中国的投资环境比较恶劣,实体经济萎靡,股市低沉。这种新型的投资打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新投资方式正好弥补了这一缺口。交易平台首先取得了当地政府或者商务厅的大宗商品运营批文,有的通过了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凭着这一道“免死金牌”大肆将业务推广到全国各地,疯狂敛财。
一些投资者经常问我,针对有的平台拿到了地方政府商务厅、证监局、金融办、或部际联席会议的批文,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合规的平台?
我的答复是:不然!为什么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你批了某类资质,是因为你要严格按照批文的范围从事业务。我们也注意到,所有的批文都会备注限定,不得违反37号、38号文规定的非法期货业务。
这一点,证监会也在官网上给出了答案:
问:一些交易场所宣传自己是青岛市政府批准设立,经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含青岛证监局)验收通过,能否说明这些交易场所更加可靠,我可以参与吗?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负责对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判断交易场所的交易是否可靠,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是否守法合规、监管是否完备、风险是否可控,并非取决于审批机关。而且,经过青岛市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整顿且验收通过,只能说明基于当时的情况来看,该交易场所是依法合规的,后续仍需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实践中,确有一些交易场所在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死灰复燃”,从事违规交易活动。投资者选择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应当认真了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监管情况、风险大小,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场所参与相关交易活动,警惕合法机构从事非法期货业务情况。
总之一句话:平台拿到了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文,并不代表他们为你的行为背书,恰恰相反,你得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的范围进行操业。然而现实是,大部分平台拿批文当免死金牌了,地方政府基于税收的考虑也存在着不作为现象,才导致了如今这些非法期货平台的猖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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