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日前出台《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在2015年出台的《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交易场所日常管理以及清理整顿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了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对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此前个别交易场所存在将部分业务或分支机构外包经营的情况,由于交易场所内部控制不力而导致分支机构及外包业务脱离控制、违规操作。新规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二是要求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登记结算。过去交易场所普遍采用银行提供的银企资金结算业务,缺乏实质有效的资金安全监管手段,为避免交易场所违规使用保证金、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新规规定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投资者保证金与清算机构的自有资金实行分户管理,清算机构名下的投资者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目前省内由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统一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登记、存管和结算。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手段。新规规定市、县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采取发警示函、通报批评、向其合作金融机构通报情况等措施。
四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违规经营的惩罚力度。新规规定,交易场所存在“未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未按规定保存资料”、“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等情形,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新规加大了对未经审核擅自开业、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交易场所惩罚力度,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交易场所,由原先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泉州市此次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是主动适应行业形势变化的表现,有利于规范交易场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有序、完全、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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