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对虾将在2014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进入集中交收期,现将具体交收内容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需持有本中心认可的《注册仓单》。无《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须将符合交收标准的曹妃甸对虾,按照《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的相关规定到指定仓库办理验收入库,生成《注册仓单》,方可进行交收申报。
二、进入集中交收期后,曹妃甸对虾品种的交收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3:30—15:40。
三、进入集中交收期后,持有曹妃甸对虾仓单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在该品种规定的交收申报时间内通过交易终端提出交收申报,申报交收的数量应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最小交收量(1批=3公斤)为基数,申报的交收量必须是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
四、曹妃甸对虾的交收价格按照申报当日交收结算价格进行配对(集中交收期间的当日交收结算价以指定仓库每日确认的出库价为准,该价格由交易中心每个交易日的行情端发布);电子订单价格与交收结算价的差额为交收盈亏,交易中心为了鼓励广大交易商积极参与曹妃甸对虾的交收,在该品种集中交收期间,交易中心对配对成功交易商的交收亏损(不包括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在实现交收后予以返还。
五、关于交收货款的划拨
申报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收配对成功后,交易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货物价款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买方交易商应在三个工作日应向交易中心补足剩余的80%货款,买方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付款申请》后,货款将自动划转至交易中心,买方提供《交收确认函》后,交易中心将货款按约定划转给卖方交易商。
六、根据《曹妃甸对虾品种交易、交收规定》,进入集中交收期,买、卖双方交易商订立的仓单只允许申报交收不允许转让;集中交收期最后一天15:40前仍未进行交收申报的仓单,集中交收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将按照开仓订立价格全部平仓,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七、对违约情况的规定
1、对于交易商在集中交收期内申报交收并交收配对成功后,但未履行交收流程(见流程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获得最高不超过货款20%的赔偿金。
2、买卖双方交收配对成功后,因产品质量和标准等不符合《曹妃甸对虾品种交易、交收规定》产生纠纷,导致实物交收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获得最高不超过货款20%的赔偿金。
八、集中交收期内,关于货物的质量、交收标准、运输方式、包装方式、质量监督均根据《曹妃甸对虾品种交易、交收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九、集中交收期结束后,将该品种实现交收成功的合同协议、结算凭证、票据、出库凭证及相关资料报交易中心备案。
交收客服电话:4006007255或0315-5630888。
交收监督电话:40061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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