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案件中,由于部分交易场所涉嫌违规模式,目前正受到各地投资者的集中起诉。而过往的情况,或因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在交易场所所在地一般难以得到公平的判决,特别是一群人联名起诉更难,最终多为私了,要么投资者撤诉,要么驳回投资者起诉。
进入2017年底2018年初后,目前此类情况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改观。
1、投资者不需要提供签约合同、交易截图,只要能够提供交易场所的相关宣传和银行出入金流水和就可以证明投资者进入了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就能够起诉。
即使交易场所、会员单位不进行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即使交易场所不参加庭审、不进行答辩,投资者仍有可能胜诉。
交易场所和会员不提供任何证据(或停盘后清空毁灭了相关证据、软件公司不配合也没关系),法院相关案例已经宣判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是存在侵占投资者存入的资金,案例中法院判决不仅仅赔付投资者本金,还有利息。
律师提示:不能提供全部证据,只要提供银行出入金流水和交易场所的相关宣传(涉嫌违规)就可以进行起诉。
2、投资者起诉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投资者在会员单位所在地获法院支持,交易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也就是说,在交易场所所在地容易败诉或驳回的案件可以曲线在会员单位所在地进行起诉,这样或许对审批来说更为公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支持在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案例:投资者在会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交易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某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驳回交易场所管辖权异议!
律师提示:今后优先在会员单位所在地起诉。
3、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投资者在开户银行所在地起诉交易场所及开户银行
律师提示:为避免舟车劳顿和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投资者在家门口(开户银行所在地)就能起诉交易场所和开户银行了。目前已经公示的案件,四川、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支持了。
案例1:投资人丁琼起诉宁波大宗、河南中金汇通以及工行昆明市呈贡春融支行一案,终审获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案例2:投资人陈光惠起诉天津贵金属、工行四川内江东兴支行一案,终审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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