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对各家银行明确上线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的截止日期。
新规是在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阅、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下称“《规定》”)的基础上的加强版。与《规定》相比,64号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强制要求所有银行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根据此前《规定》要求,法院与金融机构是自行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截至目前,并不是所有银行都与人民法院建立此机制。因此,64号文明确了所有银行必须上线此项功能,以方便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
2、除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和扣划功能外,也要求所有银行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和冻结功能。这就意味着,未来银行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冻结或扣划的金融资产,不再限于存款,银行理财也被纳入进来。
3、分类要求银行限期上线上述功能,根据银行类型的不同、网络查询和冻结的金融产品种类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上线截止期限。
64号文要求,21家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须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也就是说,留给这21家银行的只有10天时间了。
对于除上述21家银行之外的地方性银行,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扣划功能的截止日期则多延长了一个月,至2018年4月30日。
除了存款外,银行理财此次也被纳入法院有权要求银行配合案件执行查询和冻结的范围,但目前对该类金融产品仅限于查询和冻结,并没有如存款的扣划功能。
64号文要求,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除上述21家银行中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同时,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财产品查控功能测试(有无金融理财产品业务都需进行测试);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为了提高银行配合法院执行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64号文还要求,银行应提升银行端网络查控数据库性能,提高反馈速度和反馈率,解决查控数据积压问题;自收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的网络查控请求24小时之内,应予以有效反馈。
此外,64号文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支持银行存款在网络冻结状态下的全额扣划和部分扣划。网络扣划功能上线后,网络冻结的款项,原则上应进行网络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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