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南宁市金融办发布进一步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信息报送的通知。
一、报送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交易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
交易场所根据交易产品的属性分别填报一般权益类产品(包括产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和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信息统计表、股权交易信息统计表、大宗商品交易信息统计表,开展多类产品交易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交易信息统计表。
每月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交易标的、交易品种(主要以业务模式分类)、各类业务模式的交易量和收入(有绝对数和同比增长分析)、交易量总额和收入总额(有绝对数和同比增长分析)、本年累计交易量总额和收入总额。
交易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实行月报制,各交易场所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交易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
(二)运营报告
运营报告,分为季度运营报告、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展基本情况:交易场所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交易场所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交易模式及交易规则情况、交易保证金管理情况、交易系统管理情况、对客户的管理情况等。
2.交易场所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制约交易场所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制约交易场所发展的市场性因素、制约交易场所发展的自身因素等。
3.交易场所下一步发展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等。
4.对促进交易场所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各交易场所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运营报告,每年4月10日前报送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报送形式和程序
(一)报送形式。以纸质文件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档同时发至市金融办指定邮箱。
(二)报送程序。按属地监管原则,各交易场所的信息报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审阅后报自治区金融办。
三、工作要求
(一)各交易场所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和填报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信息来源有据可查,并按规定及时报送。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我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见谈话、督办、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并将适时对各类交易场所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
四、其他
(一)市外交易场所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南宁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我办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监管政策的变化要求,调整相应的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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