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非法期货)法律维权实务:交易所注销了怎么起诉?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公司注销了,公司原有股东仍需承担公司未了决债务,王某可将平台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依法起诉。

来源:上海律师余金龙

第一问:怎么计算实际亏损额?

亏损额包括头寸、手续费、点差和仓储费。计算方式为:总入金减去总出金的差额

举例:如张三共在平台上入金五笔,分别是人民币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则总入金为250000元;出金为三笔,分别是人民币3000、8000、4000,则总出金为15000元。亏损额就是:250000-15000=235000元。

所以一定要计算准确的亏损额,否则会影响到诉请的主张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基数。

维权

第二问:如何确定自己所做的是哪一家交易所

确定交易所可按照交易盘面上显示的名称或者入金的收款方名称确定。

举例:如交易软件上写着亚商所,那么可确定是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确定好交易所,再在其官网核实背后运营的公司,如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经过官网核实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最后再到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查询,该公司为合法正规的有限责任公司。

如交易盘面上看不出是哪一家交易所,也可打印出入金流水,银行柜台打印的流水也会显示收款方名称,该收款方即是你的交易所(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交易所为了避人耳目,所有入金都是直接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再转入公司的账户;甚至有的交易所在银行开通了大宗商品E商贸通业务,流水显示收款方是投资者本人,这种情况一般是投资者的账户作为交易所的二级子账户,是不会显示交易所账户的,但是可从个人的网银登陆查询大宗商品E商贸通项目,查询开户绑定的一级账户,即是交易所账户)。

所以确定自己开户的交易所不是很难,实务中有的黑平台交易界面上显示的交易所简称,经过查询之后显示的运营公司根本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对于这一类交易所因为没有法人实体,只能看入金的收款方是谁了。

第三问:如何确定自己的会员单位是哪家?

会员单位作为交易所的开户通道,同时也是投资者开户以及操单的指导方,甚至是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在这里一般根据交易账户前三位数字确定会员机构,也可以根据开户专员的介绍确定。

举例:张三在西北大宗交易所账户是16873216544390,前三位数字是168,则张三的会员单位是西北大宗的168号会员单位。确定会员单位代码后,再去交易所官网去查询会员单位名录,查询下来168号段对应的是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交易所官网的会员名录被删除或者未显示的情况下,也可以去百度或者其他搜索引擎去搜索西北大宗168号会员单位,也可以检索出相关线索。如果以上都无法查询,则可以翻找与会员单位业务人员或者喊单老师的聊天记录,一般对方也会介绍他们是某某交易所的哪个号段的会员。

之所以要确定自己归属哪个会员单位,是因为后期的调解或者和解涉及的赔偿一般都是由会员单位承担。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市场规则,投资者亏损的大部分头寸是流到了会员单位去了。再则确定了自己的会员也便于诉讼时,一块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问:交易所或者会员单位公司注销了怎么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将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一般为股东),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现实中,交易所或会员单位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的前提是其承诺自身无遗留的债权债务。投资者可以到交易所或会员单位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调取此承诺书,以债权人身份将交易所或会员单位的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例:王某在湖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公司投资20万元,后发现上当受骗。现王某打算向公司追回损失,不料公司已经注销。王某向律师咨询后得知,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公司注销了,公司原有股东仍需承担公司未了决债务,王某可将平台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依法起诉。

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向工商局调取企业内档中公司注销时无对外负债承诺书,凭此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问:起诉时,怎么确定被告?

根据民诉法规定:起诉时要确定明确的被告,而此类现货非法期货)纠纷案件又比较特殊。往往投资者在确定被告时无所适从。此类案件,根据经验,我们建议:将交易所(平台)跟其会员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如果会员下面还有代理,则可将代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现实中,有的原告为了争取在其开户所在地法院立案,往往将其开户银行作为共同被告。当然效果也挺明显,往往案件在原告开户银行所在地管辖,规避了平台法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笔者也注意到有的投资者在和平台争管辖权的过程中也和解了。

但是就算将银行列为被告,往往法院也会驳回原告对银行的诉求。但是如果平台、会员或者代理商公司注销了,按照第四问的解答,可将注销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当然笔者也见过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一些小平台或者不正规的平台提供结算服务,此时也可起诉第三方划扣公司(因为划扣公司可暂时冻结平台结算资金,利于促成和解)

例:沈万三在新疆某石油交易所投资现货重油,后发生亏损,遂向交易所主张赔偿遭拒。拟起诉法院。后经过查询得知会员单位在广州。本案中,沈万三可将新疆某石油交易所以及广州的会员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但又考虑到交易所在新疆某地,不便于诉讼。沈万三可选择在会员所在地,即广州法院起诉,此时沈万三可将会员单位列为被告一,平台列为被告二,主张其与会员单位对赌交易,而平台组织非法期货为由在广州法院起诉。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

(0)
上一篇 2018-04-03 18:36
下一篇 2018-04-03 19:04

相关推荐

  • 深度揭秘非法期货、类证券交易平台运作内幕、敛财套路,分享维权手段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余金龙律师 年初刘士余就目前违规平台,并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关于期货活动风险提示函》(下称“风险提示函”),风险提示函警示,目前有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较为猖獗(已关停)。 一类是部分交易场所以原油等交易模式,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保证金制度,投资者点差作为买卖报价。个人投资者实际上是与会员单位进行对赌交易,投资者的亏损即为会员单位盈利,大多数投资者亏损严重。 另一类是“类证券”的交易活动,主要以股票的现货交易的幌子从事非法期货业务,这类平台有着诸多共同特点: 1、违规开户 平台在开户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纯属虚拟操作:平台下属的会员单位仅仅网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也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文件及风险告知,便在被告的平台上开户操作。此开户工作一般交由下属会员单位代为开户,但是会员单位并未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反而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2、违规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营业部 平台除了设立运营总部,还在全国范围内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3、违规占用资金 平台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四大国有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原告资金都是直接汇入平台账户。平台宣称的资金托管或者存管实质上是银行的“银商银权”业务(指银行和操盘手幕后可以随意调节杠杆及数据。所以平台也一直无法解释其提供的行情交易数据是否与国际接轨,也无法披露交易对手以及资金流向。因为整个大盘都是虚拟的,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5、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经营 现货电子交易服务; 运营公司经营的现货产品并未取得经营资质,如原油、沥青、邮币卡、金银铜等; 运营公司的会员单位并无经营现货的资质,相关从业人员也并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6、涉嫌非法期货经营,无现货实物交割,虚拟买卖“标准化合约” 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

    2017-12-30
    13.1K
  • 现货投资被骗,律师教你如何谈判解决

    本文在阐述如何协商或谈判解决的同时,论述了现货投资被骗维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希望本文能够对投资受骗者有所益处,能够解答受骗者的疑惑,能够帮助他们指明一个方向。

    2017-12-22
    7.9K
  • 当下现货行业政策形势、舆论环境及投资者维权分析

    纵观国内目前的现货诈骗,一共是两类:一类是部分交易场所以白银、原油、沥青、天然气、铜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采取类似期货的交易模式,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

    2017-12-15
    3.8K
  • 黑龙江中远商品瓦解非法维权组织系自导自演?交易中心回应

    某媒体报导了一篇题目为《中远农业在自导自演非法维权》的文章,文章中对中远商品联动相关部门,粉碎瓦解“非法维权”组织的整个事件的过程和结果表示质疑。

    2017-06-23
    3.1K
  • 恶意维权,压死现货行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忤逆”了国务院第37、38号文件,可以视为其“先天性不良”的主因;一些交易所放任良莠不齐甚至居心不良之人搅乱市场,甚至自身也参与其中,则是现货行业的原罪。恶意维权则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7-06-18
    2.7K
已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