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交易所不得代客户进行出入资金、交易、申报交割、交收等对客户资产产生影响的操作;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市场交易;或进行不实、引人误解、超越业务范围的宣传;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众通报交易场所的有关风险情况。
针对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
此外,办法规定,申请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未按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我省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