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交易场所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和投资者转移

近年来,深圳银监局收到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的投诉增长较快。2016年收到37件,2017年收到86件,占比达20%,并呈加速上升趋势。投诉涉及的问题包括银行违反有关清理整顿规定、违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未对投资者账户提供资金监管、未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等。

违规交易场所活动带有非法集资性质

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过程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共有1131家交易场所,其中商品类交易场所596家,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113家。存在违规交易的场所300多家,占比超过27%,其中邮币卡类交易场所违规45家,贵金属交易场所违规76家,同时开展贵金属和原油交易的违规场所有20家。

违规交易场所活动带有非法集资的性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对较多,且风险可能会向银行转移。违规行为包括:

一是交易场所内部分工明确,聘请专门人员通过炒股QQ群、微信群招揽客户。

二是采用做市商制度,通过连续集中竞价交易、电子撮合等方式申购转让,以“现货交易”的幌子欺骗投资者开展期货或“类证券”交易。

三是通过操纵交易价格、虚构交易标的等“暗箱”操作,以交易白银、石油、邮票大宗商品或艺术品为由,采用标准化合约,或将其收益权等额拆分,变相突破人数限制。

四是通过限制投资者资金转出、利用高倍率杠杆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未来交易等手段扩大非法集资效果。

调查发现,与深圳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的交易场所会员总计115.04万人,其中企业法人会员1909人,占比不足0.16%;个人会员114.86万人,占99.84%。由此可见,交易场所的绝大部分参与者为个人投资者。

交易场所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转移

截至2017年底,深圳市辖内共有9家银行曾与全国40家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银商转账”业务,共发生结算量2311.27亿元。目前实际与交易场所开展合作的银行有7家,共涉及19家交易场所。在与交易场所开展合作的银行中,未发现银行与投资人签署过资金托管、资金存管协议。银行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交易场所开立结算资金汇总专用账户、在交易场所结算专户下为投资人提供二级子账户、入金/出金处理、对账查询等简单的支付结算服务。

投资人参与交易场所交易导致的资金损失,实质上是投资人因轻信交易场所高收益高回报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基本与银行所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无关。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法院公开信息,目前全国各类交易场所涉诉总数458起,其中银行因提供“银商转账”支付结算服务而与交易场所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24起。审理判决中,有9起为管辖权裁定,8起撤诉,2起主体认定不当、发回重审,2起判决认定银行不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连带责任,3起处于审理中。

据了解,在交易场所非法集资诉讼中,银行不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银行对交易场所的相关资质进行了尽职审核,交易场所开通结算账户时均拥有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核发的批文。二是银行在投资人与交易场所之间保持中立,不介入双方交易,不为任何一方提供承诺、保证或担保。三是协议明确约定银行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资金监管、托管责任。

银行对交易场所的不当宣传监测不力。交易场所作为新生事物出现时,银行把各类交易场所作为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特约商户”来拓展,部分银行高管高调出席各类交易场所的成立仪式及合作协议签署仪式,这些行为被利用并被解释为银行为交易场所提供托管与保证,对广大投资者造成误导。对交易场所盗用银行信用为自己背书并进行不当宣传,一些银行未及时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潜在的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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