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三顾茅庐,还钱时销声匿迹,讨债难已经成为不少债权人的共识;遇到“老赖”横行,更是让债权人无可奈何,明明官司获胜,却无法执行。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最高院部署“解决执行难”工作,出台相关规定,力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诉讼权益。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立,则是打击老赖的一把利剑。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此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落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一部分败诉当事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存在,拒不履行其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制,不少败诉当事人即便负债累累,却依然过得逍遥自在、锦衣玉食,徒留胜诉当事人叫苦连天。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措施的采取,“老赖”的日子开始不好过了。
一、什么样的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几类具备执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应该说明的是,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名单之前,应当确认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对于此类被执行人,方进行信用惩戒;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没有财产可供履行,也缺乏履行的能力,那么这类情况不属于“执行难”,而应该纳入“执行不能”,不纳入名单内。
此外,有以下几类情形的被执行人,也不会被纳入名单内。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未成年人。
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目的,在于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已经采取了措施,以此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那么就没有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必要;同时,为提供一个较好的成长环境,法律给未成年人更大的宽容,不将其纳入名单内。
二、纳入名单后对被执行人有什么影响?
被纳入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会受到几方面的影响。
(1)成为“社会名人”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后,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也有些地方法院采取新措施,利用新媒体,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网站上公布,或者采用定制彩铃等方式,让失信被执行人逃无可逃。被曝光于社交媒体上,不少被执行人都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纷纷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
(2)“限制商业行为能力人”
法院还会将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也就是说,在商业活动中,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商业活动中交易的基础在于信任,即相信对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一旦一方的信用出现问题,那么还有谁愿意承担风险与之进行交易呢?
(3)任职资格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法院还会将其失信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在这种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业发展将会受到阻碍,比如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被限制,评优评奖被限制,并且不得参与被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等;如果是高管人员,还会被限制任职,或者免除职务。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来说,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花多年才能立的业,因为一次不履行都毁了,可谓不智。
(4)消费受限
除了不能购买奢侈品、房地产、非经营及生活必要商品意外,失信被执行人还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随着实名制在多个行业的广泛运用,可以想见,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在生活中遭受更多的消费限制。
后记
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将会更加寸步难行。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却不愿履行的“老赖”们,与其在生活、工作中遭遇诸多舆论、限制,还不如老老实实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做一名守法的公民。需知,信用建立不易,毁掉却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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