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交易所资质,便于开展招商业务,海南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某在网上下载外省国家机关公文,并以该公文为蓝本伪造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海南省政府公文。
此案经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被定性为:宁某目无法纪,为谋私利,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份、印章一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予惩处,遂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1月13日,宁某(现年29岁,湖南邵阳人)与王某豪注册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某豪占公司5%股份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宁某占公司股份95%并出任总经理。
宁某为了扩大公司社会影响力,开展招商业务,于同年12月份的一天,在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下载了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湖北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批复》,以该批文内容为蓝本,伪造了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府函2013121号)。
次日,宁某在海口市汽车南站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了一枚“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章,后其到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对面的打字复印店将伪造的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府函2013121号)打印出来并加盖该枚“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章。
同年12月底的一天,宁某将伪造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该批复文件交王某豪到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对面的打字复印店彩印三份,一份交王某豪用于招商,一份交宁某辉扫描后上传到该公司网站的主页上。
2014年3月2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玉沙路某酒店抓获被告人宁某。同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对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缴获宁某伪造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假批文一份及被告人宁某用于伪造政府公文的笔记本一台。
经公安机关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调取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函2013121号公文核实,该公文内容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
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海南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府函2013121号)上的“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印章印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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