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国务院下发“38号文”、2012年下发“37号文”,到2014年6月证监会清整联办下发“28号文”,国内交易市场可谓迎来了一场“暴风雨”式的洗礼。
在这场暴风雨之下,行业内的各类交易场所将能否通过国家清理整顿审查的焦点,集中到了交易模式之上,一股交易场所交易模式创新浪潮席卷而来……
但在笔者看来,迎合国家监管要求,各种创新模式也在积极孕育,近日,多家媒体曝光了一种创新型交易模式——应价零批。
“应价零批”是指挂牌企业选择一种商品现货,在电子盘上以不变的挂牌价格P销售,经营会员响应挂牌价格P在电子盘上入金买进、摘牌出金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挂牌企业对经营会员以“买多少配多少”的原则进行奖励,T+5交易,收益一部分可提现,另一部分则转换成积分用于商品消费。
比如,一种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是10元,特价(批发价)是2元,按零售价买10手的商品,配售1手按批发价计价的商品,合计11手付出成本为10元×10件+2元×1件=102元,本周一买后下周一可以110元价格卖出,赚8元。
至此,想必大家都知道,这赚的8元实际上就是按批发价(2元)配售的那1手,一周后按零售价(10元)转卖出去后获得的利润。所以,在这个买卖当中,要想赚钱,必须得想办法获得最多的配售商品(按批发价计价的商品),即特价仓单。
那如何才能获得更多的特价仓单呢?
根据规则设计,有两种方式可以获得,
- 第一种方式为自己买零售价仓单,配售特价仓单,但这种配售方式对每个人账户每天有限量。
- 第二种方式为推广“应价批零”模式,获得更多配售特价仓单的权益,即邀请更多人参与进来,获得额外8类或10类配售特价仓单和不同代理级别配售不同比例特价仓单的权益。
实际上,在专业术语中,上述两种方式分别叫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简单归纳一下“应价批零”模式,就是客户按市场零售价买平台上的商品,获得配售资格,然后根据游戏规则获取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应价零批”模式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是否涉嫌骗取财物
“骗取财物”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判断传销活动是否构成此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价零批模式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至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则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目前曝光的资料,应价零批模式组织者、领导者确实编造、歪曲国家政策,夸大盈利前景的情形,至于是否使用了其他欺诈手段(三方开发、婚恋等)不得而知。
应价零批模式要求参加者以零售价购买一定量的商品,才能使其获得批发价购买商品资格和推荐别人加入的资格。并且,根据资料显示,他们的层级,按照拼团、代理的方式,少则3级,多则达10级,并一次为计酬依据。对于参与者来说,他们获利的主要方式就是把手中持有的特价仓单(批发价仓单)以零售价卖给新加入的人,而他们获得特价仓单的主要方式也就是推荐更多的下线加入。
所以实质上,上线就是从参与人员购买他们的特价仓单中获利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应价批零模式是涉嫌骗取财物的。
二、是否涉嫌分层级
是否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判断应价零批模式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第二个因素。
根据曝光的资料显示,毫无疑问,应价批零的层级构成方式有两种,拼团方式和代理方式,拼团方式又分为直接分享和间接分享。代理层级分为批发商、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
三、是否涉嫌团队计酬
团队计酬,即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曝光的资料显示,应价批零模式根据上述层级进行收益计算,其给付上线报酬的方式比较隐蔽,并非直接给付金钱,而是替代以以零售价购买上线以批发价获得的商品的方式。而拼团方式更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如果没有新的人员加入,该应价批零模式根本不可能维持运转。
怎么看?感觉不少生意都有此嫌疑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