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海自贸区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就相关事项征求市场意见。以下为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以及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市场经营者、交易商、第三方资金清算机构、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
第四条 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具有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
第五条 项目方案经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通过后,市场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市场通过开业验收后正式上线交易。
第六条 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七条 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
(一) 大宗保税实物商品;
(二)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
(三)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四)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 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
(一) 协议交易;
(二) 单向竞价交易;
(三)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九条 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美元及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缴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十条 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缴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缴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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