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易场所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推介会、公开劝诱等方式发行产品

8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府财经就《办法》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一、监管体系

《办法》指出,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交易场所设立

未经省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一类交易场所只批设一家,不设立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

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设立交易场所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省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办理意见。

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设立前,应征求并取得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同意。

在交易场所整合工作尚未完成前,全省不新设交易场所(包括各类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带有交易功能的机构);确有必要新设交易场所的,应符合全省交易场所整体规划,并事先取得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同意。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本省交易场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二)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拟设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条件报省政府批准。

主发起人应当持省政府关于交易场所(包括营业性分支机构,下同)的批准筹建文件开展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向设区市政府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开业。设区市政府对其进行初步验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开业批复。

验收不合规的,可给予一次整改验收机会,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交易场所退出

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确定退出方案,在媒体上公示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投资者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退出方案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交易场所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媒体发布公告。

四、内控及经营管理

《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时,

  •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推介会、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
  •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 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 不得开展现货连续(延期)交易,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黄金、白银、石油、邮币卡等交易;
  •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确需发展的,应比照分支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对象、频率等事项。交易场所应在官方网站披露主要制度、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以及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

交易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名单与相关信息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交易场所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日常监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
  • 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工作报告;
  •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上数据及报告同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投资者保护

交易场所应建立合格投资者审查制度,明确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

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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