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正的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生效,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从范围上看,新规将电子证据分为五大类:第一类,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二类,即时通讯信息;第三类,用户注册信息;第四类,程序和数字文件;第五类,其他能够以数字化方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
必须指出,在最高法新规出台前,电子证据一直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本次新规是将已经较为成熟的电子证据体系以类型化的方式正式写入了司法解释而已。
所谓“电子证据”,指的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民间借贷中的电子合同、电商中的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不单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可以广泛运用;不仅诉讼中可以运用,行政监管中也在推广使用,比如网络借贷行业的电子合同第三方事先存证,用于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就是事实曾经发生的客观性,也就是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而言,对于证据的法律效力,应先解决真实性问题,再判断其合法性、关联性。
在民间借贷等领域,电子证据对降低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的作用也开始显现。我国民间借贷非常活跃,但普通老百姓不懂得如何规范地打借条、高效地打官司,人们对电子证据总是有着些许顾虑。
法律专家认为,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广泛采信,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趋势。电子合同相比纸质合同,不仅签署、管理过程更加高效,同时也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保障、更安全的合同存储环境。以第三方存证平台借贷宝为例,借贷宝作为打借条的工具,能够留下整套的有效电子证据。
通过借贷宝,借贷双方能够获取标准化的电子借贷合同,并在平台上保留整套的有效电子证据。借贷宝提供的标准化电子合同降低了借贷双方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借贷效率,如遇纠纷时,电子证据也能帮助平台用户提起诉讼或仲裁。此外,通过有效的全证据链条,借贷宝能够以更低成本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多头负债。
金融行业专家认为,我国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因为碍于情面不打借条,当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认定借款关系存在的事实。而借贷宝等平台的出现则完全避免了这一纠纷,通过借贷宝等平台完成的借款交易都会留有“电子借条”,可作为法律诉讼的有效证据,从而有助有民间借贷行为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律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方便快捷的债权债务登记平台将传统的手写借条淘汰是必然,而且这类平台也将成为更大众的借贷、投资工具。
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实践证明,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随着电子证据更广泛的应用,民间借贷会更规范,社会更诚信。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