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关于印发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通知》称,交易场所涉及众多的市场主体,并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各地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投权履行好监管职责。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人员,配备相应的监管力量,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严格依法监管。要依照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2次对交易场所的现场检查。
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交易场所的动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对交易场所存在的违规问题,应按属地监管原则及时查处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置信访投诉举报问题,并切实承担交易场所的风险处置责任,确保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
为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 55号)有关规定,现就交易场所监管提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落实最低资本金制度
根据浙政办发〔2013〕55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为2000万元)。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金不足30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为2000万元)的,要限期(原则上应于2014年底前)予以增资补足。权益类交易场所达不到最低注册资金要求的,要视情逐步予以补足。
二、合理设置股权结构
(一)鼓励商品类交易场所股权多元化,实行混合所有制。原则上商品类交易场所应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最大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3,最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2。一人公司、家族企业或一股独大的交易场所要予以调整。
(二)商品类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营业务突出,且与拟设立交易场所有较强的关联度;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一)交易场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决定交易场所章程、交易规则、财务制度等重大李项,黄事会负责交易场所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班子在I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经营活动,监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监督财务管理及经营行为。
(二)为及时掌握交易场所的运行情况,更有效地进行日常监管,各地监管部门可列席参加被监管交易场所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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