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记者就《暂行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
问:《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经过清理整顿,2013年初我省向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申请批设和备案了3家交易所,保留了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29家,共计32家交易场所通过了检查验收。同时,全省另新批筹了2家交易场所。目前,共有34家交易场所登记在册。
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为推动国企改革、产业升级、技术创新、要素集聚及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全省大部分交易场所普遍存在交易规模小、产品类别少、综合实力弱等问题,极个别交易场所在个别时段也曾出现了有违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的行为。
现在出台《暂行办法》,是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规划和指导交易场所的设立,规范和约束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理顺和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终止,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是:
审批制度。明确了省金融办作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全省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监管工作。
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向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复审;省金融办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复审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设立条件。由于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规定了交易场所应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主发起人和出资人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审慎性条件。
变更备案。为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交易场所的重大变更行为,规定了交易场所的重大变更事项需经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金融办核准;交易场所的一般变更事项需经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行为规范。为规范交易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规定了交易场所的经营业务和禁止范围,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交易规则、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按时向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省金融办报送相关材料。
监管制度。明确了省金融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省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并统筹协调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明确了所在地政府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履行交易场所的风险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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